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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主題: 有關合法進口豬籠草問題   本文章有問題,傳送短訊息報告給版主  加到我的最愛&關注本文章  顯示可列印的版本  把本文章加到我的最愛   
chang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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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寫我研究的結論吧:
不論自何處輸入豬籠草,都要經我國的檢疫(這好像是廢話...^-^)
1、自日本輸入豬籠草:可整株帶根輸入,但應檢附日本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證明經檢疫未染莖線蟲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2、自斯里蘭卡輸入豬籠草:植株必需去根,但不需檢附斯里蘭卡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
3、自馬來西亞輸入豬籠草:植株必需去根,但不需檢附馬來西亞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
4、自澳洲輸入豬籠草:來自北領地、新南威爾斯、昆士蘭、南澳及西澳之植株必需去根;其它州的可整株帶根輸入,但不論來自何州皆需檢附澳洲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證明經檢疫未染莖線蟲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5、自德國輸入豬籠草:植株必需去根,且需檢附德國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證明經檢疫未染莖線蟲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請參考「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及16條及農委會防檢局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及16條於網站上公布自98年3月1日實施之「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PS:以上內容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正,另外近期我可能也會向防檢局求證,若無誤的話,我想以後可能只有跟日本進口豬籠草比較可行了..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28 05:29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1053 位元組]  
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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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曾去電防檢局!
詢問過後的結果!
只要從國外進豬皆要去根!
不論你是否有檢疫證明皆要去除根系以避免根線蟲~
所以說那張檢疫證明感覺好像就是多餘的......
如果日本進口只要附檢疫證明就可以帶根進口~
我想就不會有一堆玩家要冒著風險偷偷寄了!
檢疫證明如果買的量多平均起來其實也不貴~

想要帶根進口~
只能購買組陪苗!
但同樣的也是必須付檢疫證明!
且只有原瓶未開封的組陪瓶才能帶根進口!
以下是防檢局之前回覆我的~

二、輸入旨述組織培養苗時,若該批組織培養苗以組織培養狀態(仍在無菌培養容器內)輸入,除不得附帶土壤外,應檢附購買國政府植物檢疫機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註明植物完整學名(包含屬名及種名)、產地及數量,於輸入時逕向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

三、若旨述植物組織培養苗非以原始培養瓶裝輸入,需移出原始培養瓶裝入無菌容器以利運輸時,其更換容器之過程須在購買國植物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且另須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本批組織培養苗在無菌培養容器內進行培養,輸出前移出培養容器時經檢疫未發現遭到線蟲污染,並於監督下加封包裝」。

該批組織培養苗輸入時得取樣植株之部分作穿孔線蟲(Radopholus similis)之監測。

我沒記錯的話~
如果像第三點那樣出瓶郵寄~
好像也是要去根!
詳細情形可以請樓主去電詢問~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28 07:26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1121 位元組]  
cs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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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大大提供"血淚"的心得~
有一個地方比較奇怪,
為何像斯里蘭卡和馬來西亞的豬只要去根就好,
不需檢附檢疫證明呢?

我想豬就算去根, 只要用快遞送達,
應該還是有存活的機會...
但其他的食蟲植物要怎麼辦?
像瓶子草能去根嗎?
捕蟲蓳或許有機會, 去根之後回來葉插...(-﹏-|||)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28 11:23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293 位元組]  
chang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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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章最後由changta在 2009/04/29 00:31am 第 1 次編輯]

下面引用由csyin在 2009/04/28 11:23pm 發表的內容:
感謝大大提供"血淚"的心得~
有一個地方比較奇怪,
為何像斯里蘭卡和馬來西亞的豬只要去根就好,
不需檢附檢疫證明呢?
...


因為依據「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斯里蘭卡和馬來西亞這二地非莖線蟲疫區,所以不用附檢疫證明,另外依據防檢局98.4.15更新的活植物輸入紀錄表,從斯里蘭卡進口了多種數量的豬籠草,我想這應該都是BE的貨,進過的人發表一下是否去根及不需要斯里蘭卡的檢疫證明就可以稍微先驗證一下我的看法了,另外政府一切施政都是要依法行政的,我研究了幾天相關法律,找不到進口植物一定要去根的規定,我會再向防檢局確認,當然如果防檢局說進口植物一律要去根的話,我一定會請其說明依據為何?有進一步消息會再向各位先進報告,現在是不是可以請曾從斯里蘭卡合法進過豬仔的人發表一下意見..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29 00:05a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851 位元組]  
cs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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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覺得"去根"這個規定很有問題.
因為"檢疫證"不就已經證明該植物全株不帶有病蟲害或已做過檢疫處理,
為何還要再去根?
難道檢疫不能證明栽培介質不帶病原嗎?
不過我覺得假如"去根"是海關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那可能也要後台夠強硬才可能放行吧...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29 08:41am 此 IP 為代理伺服器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272 位元組]  
Rolling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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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章最後由Rollingsun在 2009/04/29 09:09am 第 2 次編輯]

下面引用由csyin在 2009/04/29 08:41am 發表的內容:
我也覺得"去根"這個規定很有問題.
因為"檢疫證"不就已經證明該植物全株不帶有病蟲害或已做過檢疫處理,
為何還要再去根?
難道檢疫不能證明栽培介質不帶病原嗎?
...


國外檢疫證已證明沒病蟲害,檢驗局偏偏不相信,一定要求你去根才放心;組培苗明明沒有病蟲害,卻要求你一定要有檢疫證來證明沒病蟲害,還有更多的矛盾法規呢...
樓主的結論有一些錯誤,會誤導蝕友掉入萬丈深淵,單是看那些法規是不夠的,最萬全的方法,是進口前先去函檢驗局,把要進口的國家和種類所需的規定問清楚...
有時昨天法規改了,你看到的卻是前天的,導致進口後被銷毀或退運,這是常有的...
沒什麼好奇怪的,這就是非關稅貿易障礙..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29 08:58a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756 位元組]  
chang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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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輸入豬籠草的部份已經防檢局函復跟我的結論一樣,日本部份已向防檢局詢問,以下是防檢局來函:
主旨:有關  台端申請自德國輸入Nepenthes spp.(豬籠草科豬籠草屬)植株之檢疫條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8年4月24日電子郵件。
二、依據「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德國為穿孔線蟲(Radopholus similis)發生地區,旨述生植株之地下部及不定根為其寄主,故其附帶地下部及不定根之植株禁止自德國輸入。
三、自德國輸入旨述去根植株(須去除所有地下部、不定根及根部組織)時,除不得附有土壤外,應檢附德國政府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註明植物完整學名(包含屬名及種名)、產地及數量,且應加註經檢疫未罹染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如經處理後輸出,請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處理藥劑、濃度及施用方法。
四、旨述去根植株在運輸途中,如需經由香港、澳門、新加坡或莖線蟲或其他該植物產品之特定疫病蟲害發生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依「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辦理,於申報檢疫時,一併申請核准途經疫區之卸貨轉運。並在輸出前予以適當包裝,使該貨物不直接與其他貨物接觸;貨品輸入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應以密閉式貨櫃裝運方式輸入。
五、若輸出國疫情改變或檢疫條件變更時則本函件無效。
六、申請進口貨品如屬管制輸入者,應先洽相關簽審單位同意後再行輸入。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29 06:52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1245 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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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angta在 2009/04/29 06:52pm 發表的內容:
德國輸入豬籠草的部份已經防檢局函復跟我的結論一樣,日本部份已向防檢局詢問,以下是防檢局來函:
主旨:有關  台端申請自德國輸入Nepenthes spp.(豬籠草科豬籠草屬)植株之檢疫條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老實說其他類的植物回文和這篇是一模一樣,我確定美國的加州及阿拉斯加是不需剪根的,紐西蘭也pass,基本上要進口前一定要先防檢局溝通好,但別浪費太多時間爭辯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29 09:42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462 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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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植物檢疫以外, 輸入豬籠草別忘了要申請 CITES 許可了

見六、申請進口貨品如屬管制輸入者,應先洽相關簽審單位同意後再行輸入。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30 06:48a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124 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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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我個人參閱「植物防疫檢疫法」(下面稱檢疫法)、「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下面稱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下面稱檢疫規定)後的歸納。

首先,「檢疫法」性質上係法律,而「施行細則」、「檢疫規定」兩者性質均為行政機關制定之法規命令。簡單講,立法者不可能鉅細靡遺地將部份專業、技術性內容全部規定於法律中(也沒那能力),所以此時允許立法者將部份技術性內容授權交由行政機關制定。故根據「檢疫法」第27條規定才會有「施行細則」;而據「檢疫法」第14條第1項、16條第2項規定,才有「檢疫規定」。

其次,雖然「檢疫規定」中的內容很多,不過大致上它區分成甲、乙兩大部份,至於和豬籠草相關之地方只有兩處,亦即甲區塊中的編號3(主要就是豬籠草須去根之依據,原因:穿孔線蟲);乙區塊中的編號19(可帶根但須符合檢疫條件之依據,原因:莖線蟲)。

另外,我覺得無論從何處輸入植物,都是要附檢疫證明書。因為「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輸入人向我國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時,須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

以上其實大概和樓主歸納的結果應該差不多,只是我提出一些淺見供各位參考。不過疫情變化多端,所以進口前,還是親自詢問檢疫局比較妥當。







發表文章時間2009/04/30 09:16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1011 位元組]  
chang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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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輸入豬籠草的部份已經防檢局函復跟我的結論一樣,不需要去根,現在就是要再瞭解我們這邊的檢疫過程了,以下是防檢局來函:
主旨:有關  台端申請自日本輸入Nepenthes spp.(豬籠草科豬籠草屬)植株之檢疫條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8年4月30日電子郵件。
二、自日本輸入旨述植株時,除不得附有土壤外,應檢附日本政府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註明植物完整學名(包含屬名及種名)、產地及數量,且應加註經檢疫未罹染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或在輸出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如經處理後輸出,請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處理藥劑、濃度及施用方法。
三、旨述植株在運輸途中,如需經由香港、澳門、新加坡或穿孔線蟲(Radopholus similis)、莖線蟲或其他該植物產品之特定疫病蟲害發生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依「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辦理,於申報檢疫時,一併申請核准途經疫區之卸貨轉運。並在輸出前予以適當包裝,使該貨物不直接與其他貨物接觸;貨品輸入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應以密閉式貨櫃裝運方式輸入。
四、若輸出國疫情改變或檢疫條件變更時則本函件無效。
五、申請進口貨品如屬管制輸入者,應先洽相關簽審單位同意後再行輸入。







發表文章時間2009/05/06 05:12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1079 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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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建議大大先訂少量試試看海關的反應吧!
就怕海關和檢疫局的做法不一樣...







發表文章時間2009/05/06 10:20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74 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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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沒有人知道日本山田是否代為申請檢疫證明,已經和防檢局的確認程序了,海關那只要不是管制輸入物品即ok,但我發信問山田都石沉大海,看他網站好像也是以日本國內銷售為主,所以都沒提到檢疫這部份..







發表文章時間2009/05/15 04:51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186 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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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hangta在 2009/05/15 04:51pm 發表的內容:
有沒有人知道日本山田是否代為申請檢疫證明,已經和防檢局的確認程序了,海關那只要不是管制輸入物品即ok,但我發信問山田都石沉大海,看他網站好像也是以日本國內銷售為主,所以都沒提到檢疫這部份..



我之前有問過, 他回覆是:"私は検疫証明書をとりません

証明書なしで送るので税関で捕まるリスクをあなたは追う必要があります"

意思事:"我不做檢疫證明書
            因為沒有證明書就送在海關被捉住的風險需要追加"







發表文章時間2009/05/15 06:15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745 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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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Evan在 2009/05/15 06:15pm 發表的內容:
我之前有問過, 他回覆是:"私は検疫証明書をとりません
証明書なしで送るので税関で捕ま&# ...



順便補充一點,我當時也問山田有其他人會提供檢疫證明嗎?
山田說應該沒有人吧.....







發表文章時間2009/05/15 07:22pm IP: 已設定保密[本文共 379 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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